来源:《腾讯财经》
在目前银行理财规模接近30万亿的资管背景下,如何精准划分银行理财的产品性质和厘清法律关系,一直是理财监管的争议所在。
如何防范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财富管理市场风险,吴晓灵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制定标准三个方向上,给出了她的建议。
第一,统一认识是立法修法的前提条件。
对于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财富管理在法律关系上是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在进行货币资产管理时,一般采取资金集合投资的形式,这种资金集合投资的形式其法律关系是信托。但是,金融投资产品属性是证券。当前资产管理市场争议最大的是,如何确认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目前在将近100万亿的财富管理产品规模中,银行大约占到了30万亿,占比达30%以上。吴晓灵认为,区分金融产品性质的要素要从风险承担方式和收益的分配方式入手。
资金集合的投资计划特征有四点,第一是按份额募集资金;第二由第三方进行管理,为委托人利益进行投资;第三,投资人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第四,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合伙型的私募基金还可以按合同份额,按合同来分享部分的利润。
集合投资计划在世界各国均被认定为证券。银行存款的特征是由银行承担盈亏风险,投资人(存款人)享受固定收益。对于不保本又保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她坚持认为这种产品应该属于集合投资计划,但如果这类产品亏损,银行也会从总体利润中进行“刚兑”,从而达到预期收益。一旦产品超出预期收益,银行又会把超出预期收益的部分,作为银行的利润计入自己的利润表中。银行的逻辑是:有亏损的时候我们垫付,那么超出收益的部分也应该归我。
在吴晓灵看来,不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全部收益都应归客户,银行只应该收取管理费用。“理财市场对这种刚性兑付的引导,还有对产品性质的混淆,关键就在于这类有预期收益但是又不保本的银行产品。”
目前,不同资管产品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其根源是对产品性质的认识不同。银行一直呼吁,希望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和信托、证券的产品获得同样的法律地位,这样就不必绕道信托和证券产品。而吴晓灵认为要获得公开平等的地位,关键是要认定它是一个集合投资产品。要有证券管理的牌照,它就具有了法律的地位。
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奠定监管和行为规范的基础。
一是修改《信托法》,应给信托经营以单章,应明确财产登记的法律地位,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将集合投资计划明确为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发行和交易公开与非公开,制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交易规则。
三是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这样有利于适应市场多层次融资需求,公募的投资范围由法律规定,非公开募集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银行理财产品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它适应了非合格投资人中风险偏好较高者的需求。吴晓灵认为,银行现在是按照历史成本法来对非标产品进行估值,应该相应的制定基金的估值准则,在这方面做一定的调整。在资产端放开的时候,在资金端应该适当提高投资人的门槛,应该在统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和产品性质认识的基础上,来吸收银行理财产品合理的内核,对我们的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制定标准,规范财富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市场是人力资本为主的市场,制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资质标准和行为标准非常重要。个人理财规划师和企业的金融顾问的标准化均对服务过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做出了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或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除应持有相关的牌照外,还应配备有相当水平资质的从业人员。如果能够在牌照管理上,在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上有所进步,财富管理市场才能够更加规范,发展得更加健康。
(作者吴晓灵系上海研究院学术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