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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与活力:中国社会变迁的动态平衡

    “双轨制”与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基层行政的僵化》《再论双轨政治》等文章中就曾深入讨论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结构特征。在他看来,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结构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双轨”的结构。

    探索“秩序与活力”之间的平衡点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根据政权建设以及经济基础和社会秩序建设的需要,进行了全面的制度重建,在较短的时间里就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由于管理制度、分配原则与指导思想之间相互匹配、彼此支持、运行高效,因此社会生产与生活被有效组织起来,然而这种“有效”的后果却是,社会失去了流动和活力,不再具有自我调节的机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改革开放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社会生产力的解放提供了新的制度支持。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正式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如何将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相结合,推进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变更。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市场逻辑开始影响到住房、医疗和教育等基本福利领域,尤其是城市住房商品化改革快速全面推进,具有社会属性的业主委员会和带有市场属性的物业公司应运而生。这不仅意味着社会自主性的生成获得了外在条件和推动力量,也显现出基层社区有了主动解决自己生活问题的动力。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互动关系由此变得复杂起来。总体上来看,社会治理架构下“秩序与活力”的关系状态出现了新的面貌。

    这一时期,由于受到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非均衡发展的影响,新社会秩序的生成仍然没有脱离传统体制的路径依赖。尽管我国社会转型有所加快,但由于缺乏整体性制度设计,且常常受到其他转型逻辑的影响,并没有像经济转型那样形成明确的目标、路径和体制。与经济体制相比,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还没有落实。一方面,传统的“个人依赖单位、单位依赖国家”的格局被不断消解;另一方面,“单位制”与其社会福利供给的退场,个人越来越走向市场,并没有促成社会个体在公共物品需求上对政府依赖度的减弱。超越“一元式”社会管理的治理转型,仍然囿于单位制之后的社会生活再组织与社会秩序再协调的窠臼之中,“秩序与活力”的关系也没有达到理想的均衡。

    “秩序与活力”动态平衡亟待新起航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并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方面,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进行了部署。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首先落在了社区层面。

    在当前基层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我们称之为“一轴多元”的社会治理体制正在出现,凸显了社会治理的主体秩序和社会治理转型的新方向。这意味着在党建引领下如何于共治中优化社会治理,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情境下如何形成秩序与活力相互支持的新局面,将是一个深层次的重大问题。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基层社区治理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借以观察更大范围的“秩序与活力”动态平衡的场域。

    基层社区治理的实践探索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先试先行,需要考虑如何通过社会建设促成多方力量的合作机制和社会自我服务能力的成长,进而改变行政组织自我强化机制,并从社区层面的相关经验中发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的要求。因此,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推进“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发展,将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长期探索的任务,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再研究的重要课题。

    “秩序与活力”和西方“转型学”的理论对话

    我国在过去十多年中形成的基层社区治理模式的结构特征,既不是传统“单位制”的当代再造,也不是“一元式”社会管理体制的简单“膨胀”。这个模式仍在转型,它会如何促进形成符合中国实情的“秩序与活力”关系,需要我们立足当下的“制度与生活”,并将其放在更大的历史观中和更多的世界联系中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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