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由上海研究院、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数据时代下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研究院成功举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主任王晓晔研究员主持开幕式。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和上海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上海大学副校长(挂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文学国研究员分别致辞。
陈甦指出,数据市场的发展、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以及消费者保护这一主题在当下意义重大。今日研讨,期望与会专家学者畅所欲言,贡献自己的关切和智慧,为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新的发展做出贡献。
文学国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肯定了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背景下本次会议主题与时俱进、意义深远。他指出,在新的数字时代、新商业模式下产生的新问题,正需要学界进行前瞻性的探讨研究。
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阿里研究院、腾讯研究院、蚂蚁金服、沪江网、妮维雅公司、菜鸟驿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等执法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及实务部门近4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分五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由文学国研究员主持。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张丹副处长、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健教授分别发言,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赵国彬处长担任点评专家。
王晓晔研究员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几个问题”作主题发言。她指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市场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坚持竞争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定位,意义重大。但在相对优势地位的基础上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认识上还不够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领域关系非常密切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更加强调对公权力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王晓晔研究员认为,目前不宜将公平交易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不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混淆。
许光耀教授以“数据时代下的反垄断问题”为题发言。许教授对市场地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阐述。许光耀教授表示,应对数据经济为反垄断所带来的可研究的内容以及数据经济对反垄断实体法带来何种影响进行思考和判断。徐教授最后表示,目前国内互联网的发展对反垄断领域并未提出挑战。
张丹副处长发言主题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她指出,公有企业的限制竞争条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除,但反垄断法对其还缺乏一定的规制,这是执法者目前面临的一项挑战。张丹副处长还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进行了论证。她表示,执法机构将会尽快明确地方执法机关的层级,目前对互联网的监管宜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
王健教授以“欧盟谷歌案的解读与思考”为主题,通过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欧盟反垄断处罚决定、谷歌垄断案的影响、谷歌垄断案中欧盟对大数据的应用四个方面对谷歌垄断案作了详细解读。王教授指出,互联网平台的纵向一体化和平台综合化势必会带来一系列反垄断问题,需要密切关注大数据时代和人工智能将会对垄断的认定、固化和迁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会议第二单元由许光耀教授主持。蚂蚁金服副总裁Benjamin Bai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韩伟老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万里副教授分别发言,商务部反垄断局程然然处长担任本单元评议嘉宾。
Benjamin Bai先生以“从知识产权视野看‘数据垄断’问题”为主题发言。Benjamin Bai先生认为,数据拥有者没有排他权,反垄断法对数据的约束不应该超越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数据排除、限制竞争时要关注经营行为本身,不能因经营者拥大量数据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他表示,在新形势下关于数据垄断的相关市场分析应该注重于数据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戴龙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数据经济领域平台中立原则的适用构想”。他对传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行业的延伸和新型互联网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比较,认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违法标准不够明确,且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建议在数据经济领域引入平台中立原则。
韩伟老师以“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为主题发言。韩老师在发言中指出,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革新催生了算法驱动型商业模式,而算法的运用很容易通过合谋产生限制竞争风险,在此背景下可重新考虑运用并购控制中的协同效应理论。他还表示,目前是否应将隐私问题引入竞争分析仍有待观察。
周万里副教授以“德国数字市场反垄断法最新发展”为题进行发言。他对中德反垄断法的现状进行了对比,并对近年来德国针对数字市场出台的相关竞争政策发展历程作了介绍,最后通过几个大数据反垄断的案例阐述了德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关于数据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地位和滥用问题。
第三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国海教授主持。北京工商大学贸易经济系副主任易芳副教授、阿里研究院资深专家杨建辉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黄晋副研究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陈丹舟副教授分别作了精彩发言。
易芳副教授围绕“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分析认为,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和具体案件结合起来,并表示互联网行业里产品和需求的一些共同特性对相关市场界定有一定的影响。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易教授认为,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在判断市场界定的程度时可采用定量分析来补充。
杨建辉研究员就“与数据相关的垄断问题的表现形式及考虑因素”这一主题作了精彩发言。他认为在反垄断进程中,数据作为市场力量的来源无疑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但数据与算法也会通过人工智能达成共谋。他还深入阐述了数据开放方式和权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黄晋副研究员以“人工智能与反垄断规制”为主题进行发言。在发言中他指出,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给我们的法律适用和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未来执法机构必将关注人工智能这类新工具所带来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能力和潜在的可能性。他还说,期望在《反垄断法》修订时能对该领域予以关注。
陈丹舟副教授发言主题为“数据时代下的市场力滥用规制”。他指出,当下网络平台的推动力非常强,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既有平台内部的竞争,也有平台之间的竞争。
第四单元由戴龙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副教授、腾讯研究院曾雄研究员、沪江网法务总监林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江山副教授分别发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姚佳对本单元的发言内容作点评。
张占江副教授就“利益均衡框架下的数据抓取”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主张通过利益均衡的方法处理利益抓取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为保护竞争,要利用其保护竞争的制度机理。
曾雄研究员以“抓取平台数据的‘罪与罚’”为发言主题。他认为,现有的竞争规则仍处于孕育时期,目前国内关于数据的权属问题还存在争议。他同时表示,平台收集数据要合理、正当和合法,不能超范围抓取数据,应遵循三层授权原则。
林华总监的发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会在互联网弯道翻车么”为主题。他针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条款”进行了分析评价,认为该条款缺乏对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特点的深入了解,没有为互联网丰富多变的实践预留充分弹性。
江山副教授就“大数据时代卡特尔发现结构的进化”为主题发言。他从执法机构或原告的角度出发,以大数据的各种手段考察有可能会出现的卡特尔情形进行了分析。
第五单元由上海交通法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教授主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士海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学院丁茂忠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孙南翔助理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波分别发言。
张士海律师以“竞争执法中的豁免制度价值”为主题阐述了国内豁免制度,分析了豁免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状况和问题。他表示,FCPA管辖下的企业会主动披露以争取豁免,相较于国外国内豁免制度虽然价值日益明显但仍然会有少部分质疑的声音存在。
丁茂忠副教授以“商业贿赂的反法修订得失”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大进步在于还原了商业贿赂的本质,同时员工行贿也得以体现,但是商业贿赂仍然存在泛化风险。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责任上罚款的威慑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是整体处罚可能偏重。
孙南翔助理研究员就“互联网服务协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发言。他指出该主题包括两个问题,一是信息作价问题,由于我们所有的信息、数据都是有价值的,所以需要建立等价交易的机制;二是互联网数据总的价值衡量,有必要重构一些新的视角,包括消费者保护权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来规制市场的秩序,探索市场机制在信息治理中的作用。
袁波博士以“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立法之反思与完善”为题发言。他认为,国内目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范围上较窄,而且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各方利益权衡有所偏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也较少,因此,有必要厘清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分工。
(毛钰洁/文 赵璐/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