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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与集体资产改制研讨会在上海研究院召开

    4月15日,“民法总则与集体资产改制研讨会”在上海研究院召开。上海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文学国出席会议并致辞,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凤章主持会议。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上海农委法规处处长、上海农委研究室主任方志权、崇明区司法局司法所所长汪丽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彭诚信、上海海事大学教授王铁雄、副教授张先贵,《东方法学》编辑孙建伟,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副教授贾利军、法学院副教授陈敬根、讲师刘颖,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刘竞元,浙江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苏紫衡,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柳中河等受邀参会。

    文学国副院长在致辞中首先介绍了上海研究院的成立背景、运行机制、成果产出模式、激励机制和定位目标等。对于此次研讨会召开的目标,他指出,《民法总则》通过之后,上海十分关注法人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等条例,他希望与会的各位专家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并展开深入研讨。

    会上,各位专家学者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成员”的含义、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与集体财产的区别、如何规范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及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承担经营风险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在发言中指出,集体的资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资产并不完全等同。村委会是公法上的法人,承担公共职责,而集体并不能作为主体,村委会作为主体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上海农委法规处处长、上海农委研究室主任方志权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特殊的法人,在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方面要加强监管,多管齐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民法总则》第99条的规定,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彻底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等方面的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彭诚信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既要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土地或其他物质基础等实质要件,还要满足认可原则或其他原则等形式要件。上海海事大学教授王铁雄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跟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要分开。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的表现形式,集体是土地的权利主体。

    文院长在总结发言中提出四个问题:一是城镇化思路和农村发展问题;二是制度设计和市场化交易规则问题;三是农民是不理性的假设是否成立问题;四是涉及农民的政策和规则需要倾听农民意见,并要考虑地域差别等问题。

    本次会议由上海研究院和上海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讨论,会议将形成要报成果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报告。

    (向金美/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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