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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耀:基金会保值增值收入的税收政策问题不可小视

    来源:解放日报

    在深入落实 《慈善法》全面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就是基金会保值增值收入的税收政策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看,最为突出的案例就是内蒙古老牛基金会转让接受捐赠的股权要缴纳2.5亿元以上的税收,而有较大规模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于税收问题使其原始基金从上亿元减少为几千万元。面对这样的形势,有的慈善家无奈地感慨:要你生,又不让你长,谁能去发扬光大公益慈善?这确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对于现代慈善,我国社会整体上还比较陌生,因而在一些政策处理上难免会有不少的矛盾。比如,一方面,大家认为慈善行业应是一个公益性的志愿服务活动,不应该与企业相同,因而在公益支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水平等方面都有一些约束性、限制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将基金会的收入视为企业化处理,就是对基金会取得的除捐赠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资产转让收入等必须要缴纳所得税,在这里,慈善组织又按照企业对待。对社会服务组织取得的公益性服务收入,也要缴纳各种税收。现行对慈善组织的有关政策规定,客观上制约了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
    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基金会不能与企业一视同仁纳税?其实,这里的原因在于,第一,基金会的收入,绝大多数来自于捐赠,而这些捐赠是企业和爱心人士的一种爱心奉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的全部财产都要用于宗旨范围内的公益目的,并且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成员中分配,其用途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私募基金会每年必须将总资产的6%-8%的资金用于慈善事业; 即一个非公募基金会,不管你当年有无收入,都要用去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投入公益慈善事业,而对公募基金会,则要求按照总收入的70%用于慈善事业。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慈善组织对资产不进行任何保值增值活动和运作,并且对保值增值收入要承担沉重税收负担,都将会影响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
    如果比较世界各国对于基金会的管理,就会发现,发达国家的政策主要是激励人们捐赠并努力通过各种优惠措施使基金会的规模不断扩大。他们的主要办法包括:第一,在美国,私人基金会的年度支出是资产的5%而不是我国的6%-8%,对公共慈善机构更没有限制,因为那是由公共部门通过多种手段管理的领域;第二,鼓励基金会兴办企业,这在欧洲不少国家都是重要的政策,比如瑞典的宜家家居,就是由基金会控制的企业,政府对基金会从控制企业获得的收益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基金会进行多样化的投资,以得到更多的收入,同时对于慈善组织投资获得的收入也给予一定所得税等优惠待遇。
    为了鼓励人们捐款行善,发达国家进一步实施慈善信托、影响力投资等政策,使行善者在捐赠的同时也能够有条件得到较大的经济收益。以盖茨基金会的双实体模式为例,两个实体分别为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和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下称“信托基金”)。基金会和信托基金都采取了信托的组织形式,也都属于美国税法上的私人基金会。基金会是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在目标和功能上,基金会主抓慈善项目的实施,信托基金主抓捐赠资产投资。尽管基金会每年支出捐款达几十亿美元,但信托基金仍然通过合法的金融工具进行多样化的投资,从而依然取得较多的收益。这样的政策框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们往往有这样的错觉,认为如果对慈善组织在政策上过于宽松,会造成基金会的管理混乱和税款的流失。实际上,从国际经验看,对慈善组织在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给予更多的政策上的优惠,将有利于促进基金会不断发展壮大,否则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应该看到,最近一些年,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对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特别是《慈善法》的颁布与实施,更是为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

    但是,各地的实践表明,整体而言,全社会对于慈善专业化的认知还有着巨大的提升空间,现代慈善的咨询与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还十分脆弱,行政管理部门与基金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基金会保值增值的税收问题,居于慈善事业发展链条的关键环节。如果我们能够高度重视这一体制性的问题,充分理解基金会发展的政策障碍,并注意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法律与政策的贯通途径,真正通过完善的治理体系促成在更大的范围内鼓励慈善家更为慷慨解囊,那么将促成中国基金会规模的快速成长。

    (作者王振耀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国际公益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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