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2月20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近期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这说明,“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是衡量是否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性指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中等收入群体应是社会主流人群。为此,“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纳入了十三五规划纲要。
不过,目前国内学界对于“中等收入者”的概念界定还未形成明确说法,“中等收入者”的具体划分方法也存在许多争论。由于缺乏对这一群体的明确定义和测定方法,无法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量化目标和具体化的政策方案,不利于这一目标的顺利达成。为此,从政策层面考虑,需要尽快设定“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明确“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界定,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具体量化目标,细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方案。与此同时,细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方案,还需进一步考查中等收入群体的构成特征,预测其增长趋势,从而使政策努力方向不仅朝向“精准扶贫”而且也达到“精准扩中”。
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的兴起
有些人认为,“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国政府领导人从政府政策目标角度提出的一个口号性的概念,但实际上,在2002年中国政府文件中出现“中等收入者”这一词汇之前,国外已有社会科学家采用这一概念分析收入分配问题和社会构成变化,而目前,“中等收入群体”(middle income group)这个词汇已经非常频繁地出现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OECD等)和知名智库研究报告中,同时一些讨论收入分配和社会结构变迁的学术著作也采用这一概念。不过,“中等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社会群体分类概念还是相当年轻的,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论内涵和社会现实意义还缺乏深入探讨。
中等收入群体(middle income group)这一词汇最早源于一些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家庭和个人收入数据时进行的五等分组(各占20%比例),这些分组按收入水平高低分为低收入组、中低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高收入组和高收入组。其中,中低收入组、中间收入组和中高收入组通常被称之为中等收入群体(middle income group),它在所有家庭和个人中的比例固定在60%。研究人员利用收入五等分组方法估计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及其变化趋势,这种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仅仅是一种统计分类,并无社会群体内涵。
把中等收入群体这一分类概念与中间阶层(middle class)联系起来,使中等收入群体具有了社会群体内涵。自上世纪末以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采用收入指标定义中间阶层,从而推动了中间阶层概念界定从职业标准转向收入标准的潮流,而这股潮流的发展使中等收入群体作为社会群体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2000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经济学家南茜•伯兹奥尔等人提出收入中位数法定义中间阶层,以及2002年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布兰科•米兰诺维克和什洛莫•伊茨以世界银行贫困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收入为参照系定义的中间阶层,获得极大影响,随后大量研究者和研究机构采用类似方法定义和分析各国甚至全球中间阶层,从而导致收入指标定义中间阶层成为主流趋势。在这类研究报告中,中间阶层(middle class)与中等收入群体(middle income group或middle income)通常是相同含义,研究者分类出的群体称之为中等收入群体,但由于在英语世界中,中等收入群体不像中间阶层那样耳熟能详,研究报告的标题常常采用中间阶层这一名称。这种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不再仅仅是收入分布中的分组类别,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群体概念,许多研究报告分析了这一群体的社会经济特征和态度倾向,并由此判断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社会构成特征和收入不平等程度。
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界定的两种取向
目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测定方法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标准模式,另一种是相对标准模式。
绝对标准模式是基于维持相应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多少来设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上限和下限。比如,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布兰科•米兰诺维克和什洛莫•伊茨以世界银行贫困线为参照系,提出日均收入介于10至50美元的人为中等收入群体。OECD经济学家霍米•卡哈罗斯提出日均收入介于10-100美元为中等收入群体。不过,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世界银行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标准过低,在大多数高收入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国家,这种收入水平很难维持中产生活水准。因此,许多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国家的消费水平设定高于世界银行标准的中产收入标准。
相对标准模式通常是根据收入分布的中位数来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收入中位数的50%或75%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限,收入中位数的1.5倍或2倍为上限。德国经济科学研究所2016年研究报告设定收入中位数的67%至200%为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标准,其统计结果表明,过去三十年,美国和德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一直在下降,美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从1971年的61%和1981年的59%下降到2015年的50%,德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从1983年的69%下降到2013年的61%。
上述两种测量模式的主要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绝对标准模式主要反映的是达到一定生活水平(或收入水平)的人数及比例的增长趋势,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这些国家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绝对标准模式可以体现中等收入群体的增长速度。相对标准模式是测量收入处于中间位置的人数比例增减情况,主要反映的是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趋势,比较适用于发达国家和高收入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等收入者已占人口多数,大多数人口达到较高生活水平,并且收入水平接近收入中位数。相对标准模式不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中间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较低,与人们印象中的“中产”或“中等收入群体”不符。简而言之,绝对标准模式更适合成长型社会——人们的收入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较好生活水平;相对标准模式更适合改进型社会——多数人已到达较好生活水平但追求更公平均等的社会。
中国特色的中等收入群体概念界定
中国在3年前由低收入国家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正在向中高收入国家迈进。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具有成长型社会和改进型社会的双重特征。因而,绝对标准模式和相对标准模式的中等收入群体测量都是有意义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既要使越来越多的人脱贫致富又要追求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但是,绝对标准模式与相对标准模式定义的中等收入群体并不是同一群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目标的重点应该放在绝对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身上还是相对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身上,或者如何使两者达到平衡,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引发的一些讨论就与此相关: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否是高收入者,以及是否应该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如果按相对标准模式定义中等收入群体,年收入12万元以上肯定是高收入者,适当加大对这部分人的税收,有助于扩大相对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而按绝对标准模式定义中等收入群体,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多数是中等收入者,要壮大中等收入群体不仅不应该增加这批人的税负还应该减税。从政策制定层面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小康社会指标或“十三五”社会发展指标,绝对标准模式更加适合,它能更准确地反映“脱贫致富、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人”数量和比重的增长速度。
总之,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明确中等收入群体的指标定义,有助于细化和操作化“十三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方向指导。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